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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发回重审的举证期限通常为30天。然而,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况:
一审普通程序:如果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,且双方当事人同意,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。
举证期限届满后: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,该期限也可以少于30天。
简易程序:在简易程序中,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,但若转化为普通程序后,人民法院应当补足30天的期限,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12。
此外,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专门的举证期限,原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时,通常会沿用原审程序中的举证规定。如果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,可能会浪费诉讼资源,也会侵犯原审中遵守举证期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。